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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忠国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正式成立,是进行环境质量监测的检测机构,组织机构完备,固定检测场所总面积达1000m2。本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保证了本公司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第三方的公正地位。本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环境监测(检测)技术人员,配备先进的检测仪器和具有科学的检测方法,是一支实践经验丰富,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监测(检测)队伍。公司自建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提高自身检测水平,不断扩大检测能力,现在,本公司拥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等一批先进设备,已具备了环境中的水(包括大气降水)和废水、生活饮用水、海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各类噪声和振动、土壤和底质、固废、油气回收、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室内空气等十一大类共300多项的环境检测的能力。
[了解详情 ]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不仅可以检测出室内空气质量是否达标,还可以有效判断污染的源头。近几年来市民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认识程度有所增强,随之对室内环境的检测需求也不断增强。
研究表明,新装修和购置了新家具的房子主要存在甲醛、苯、氨气、挥发性有机物、放射性氡等五项主要污染物,其中甲醛在中国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单上位于第二位,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致癌和致畸形物质。相关数据显示,甲醛在新装修后的房间里5至15年左右的时间里缓缓释放。长期接触低剂量甲醛可引起各种慢性呼吸道疾病、青少年记忆力和智力下降、鼻咽癌、结肠脑瘤等一些列病症,甚至会引发白血病。在所有接触者中,儿童、孕妇、老年人及患有呼吸系统疾病等慢性病的人为室内空气污染的高危人群,应格外注意。
室内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及其危害:
1、甲醛
性质无色,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气体。
危害造成眼睛流泪,眼角膜、结膜充血发炎,皮肤过敏,鼻咽不适,咳嗽、急慢性支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也可引发恶心、呕吐、肠胃功能紊乱;严重时还会引起持久性头痛、肺炎、肺水肿 、丧失食欲、甚至导致死亡。
2、苯
性质无色,有特殊芳香味的气体。
危害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苯,会使中枢神经系统麻醉,轻者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胸闷、乏力等现象,重者还会导致昏迷、甚至因呼吸、循环系统衰竭而死亡。如果长期接触一定浓度的苯,会引起慢性中毒,出现头痛、失眠、精神萎靡不振、记忆力减退等神经衰弱症状。
3、氨
性质无色,有强烈刺激性臭味的气体。
危害对所接触的皮肤组织有腐蚀和刺激作用,浓度过高时除腐蚀作用外,还可通过三叉神经末梢的反向作用而引起心脏停搏和呼吸停止。
4、氡
性质放射性惰性气体,无色无味。
危害导致肺癌,诱发肺癌的潜伏期大多都在15年以上,是引起肺癌的第二大因素。
5、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性质多指沸点在50oC-250oC的化合物
危害刺激眼睛和呼吸道,致使皮肤过敏,使人体产生头痛、咽喉痛、乏力等症状。
认识到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大家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市面上有很多可以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机构,到底应该如何选择?
建议大家在选择正规的室内污染检测机构时则要注意以下几点:
1、检测机构是否通过了省级以上计量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即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有 “CMA”标志。
2、检测仪器以及方法。专业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会将抽取的样本带回实验室,经过实验得出结果。一般情况下会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给出报告。若一些检测机构承诺可以当场出结果,那么很有可能不是正规的检测机构。
3、要详细了解检测采用的标准。目前国家出台的室内空气质量检验标准主要有两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其中《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是对室内空气中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和放射性指标进行全面控制,检测的是人们在正常活动情况下的室内环境质量,需在居室封闭12小时后进行检测,是家庭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推荐标准。
排污许可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许可,是环境保护管理的八项制度之一,是以许可证为载体的,是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利进行约束的一种制度。
因为环境是极有限的资源,就是说环境的承载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没有任何约束地向大气和水体排污,必将造成环境恶化、生态破坏,各种灾害性气候的发生,导致人类不能正常生活,所以,必须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许可,通过许可的形式,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这样才能减少环境污染的程度,提高环境质量标准。
不仅仅是焦化和暖气片企业是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包括的范围很广,它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除排污的工业企业外,包括餐饮、洗浴、医疗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采暖的锅炉、茶炉、大灶等等。只不过是今年我们进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行业,重点放在焦化、冶炼、采选、铸造、水泥、建材、陶瓷、化工等重污染行业。
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2017)要求,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完成排污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噁英,是一种无色无味、毒性严重的脂溶性物质,它是结构和性质都很相似的包含众多同类物或异构体的两大类有机化合物。这类物质非常稳定,熔点较高,分解温度大于700℃,极难溶于水,容易在生物体内累积。人类和动、植物都没有分解二噁英的机能,因此其毒性很难在环境中被消除,只能通过食物链逐级传递和富集。
2014年发布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所有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中二噁英的排放限值为0.1ng TEQ/m3。企业应每年至少自查一次,环保主管部门应采用随机方式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环境中二噁英检测所涉及的行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中二噁英的排放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根据环境保护部开展的全国主要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显示,二噁英排放企业有万余家,涉及钢铁、再生有色金属和废弃物焚烧等多个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履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行动计划》,2004年,钢铁和其他金属生产二噁英量的贡献最大,占45.6%,其次是发电和供热、废弃物的焚烧,这三类污染源贡献量合计占到了总排放的81%。而生活垃圾焚烧的二噁英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0.03%,属于优先控制的重点行业。
国内外二噁英检测标准
目前,二噁英的检测方法以高分辨气相色谱(HRGC)—高分辨质谱(HRMS)为主,但在样品前处理方法上存在较大差异。美国环境保护署、欧盟标准组织、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及我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都相继制定了二噁英类物质检测的方法标准。
标准号 标准名称
GB 5009.205-2013 食品中二噁英及其类似物毒性当量的测定
GB/T 28643-2012 饲料中二噁英及二噁英类多氯联苯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率气相色谱/高分辨率质谱法
GB/T 5009.190-2006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HJ 77.1-2008 水质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77.2-2008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77.3-2008 固体废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77.4-2008 土壤和沉积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65-2007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EPA 1613B:1997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质谱法测定四氯~八氯二噁英和呋喃
EPA 1668C:2010 高分辨色谱/高分辨质谱法测定水、土壤、沉积物、生物固体材料和组织中多氯联苯
EPA 8290:2007 高分辨质谱法测定二噁英/呋喃
EPA 23:1995 废物焚烧炉中二噁英/呋喃的检测
EPA TO-9A:1999 大气中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呋喃和多溴代二苯并二噁英/呋喃的测定方法
EN 1948:2006 固定污染源排放中二噁英和二噁英类多氯联苯的检测
BS EN 16215-2012 动物饲料 高分辨质谱法测定二噁英、二噁英类多氯联苯和指示性多氯联苯
ISO 18073:2004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色谱/高分辨质谱法测定水中二噁英/呋喃
ISO 17858:2007 高分辨色谱/高分辨质谱法测定水中二噁英类多氯联苯
JIS K0311:2005 固定污染源排放中四氯~八氯二噁英/呋喃和二噁英类多氯联苯的测定方法
JIS K0312:2005 工业用水及废水中四氯~八氯二噁英/呋喃和二噁英类多氯联苯的测定方法
我国现行的二噁英排放控制标准
标准号 标准名称
GB 18485-2014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4915-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201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44-2008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801-2015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已出台一年多,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意见》要求,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认真贯彻执行,收到明显成效。不仅打击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高了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而且促进了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但随着近年来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数量的增多,环境检测市场良莠不齐,低价竞标、不检测就出报告、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业突出问题日益凸显,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现象时有发生,环境检测机构的自身业务能力亟待提高,从业行为也有待规范。
前段时间,某地区在环境监测领域组织开展了能力验证活动。据统计,本次能力验证活动共有105家环境检测机构参与,其中62家机构为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占参加总数的59%。本次能力验证首次检测结果的总体满意率为79.1%,有问题率为5.5%,不满意率为15.4%。由此反映出,部分机构在学习研究标准上不够深入,在仪器设备配备使用管理上存在漏洞,在标准执行上存在差距,检验检测数据质量和准确性需进一步提高。
具体来讲,主要存在这样几方面问题。比如,本次能力验证首次现场测试时,部分机构使用的烟尘、烟气一体式检测设备在送检时只对烟尘采样的流量进行了校准,未对烟气传感器进行检定,同时,机构提供的量传证书均为校准证书,不符合计量法的要求。再如,本次能力验证现场测试时发现,多家机构在进行全系统测试时测量结果偏离较大,说明机构的方法质控存在严重问题。又如,HJ 57-2017标准中规定,样品测定应按分钟保存测定数据,取连续5-15分钟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作为一次测量值。但在对能力验证机构提交的机打原始记录进行审核时发现,有多家机构的机打记录仅有开始测量时间,无结束测量时间或测量时长,此种机打原始记录不能体现测量时间,不符合标准要求,且易让人对测量结果的真实性产生质疑。
主管部门开展能力验证就发现了这么多的问题,如果不是专业人员,根本无法判断监测机构提供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此外,现实中还存在,有的排污单位为应付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检查要求,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建立利益关系,花钱买数据,检测机构为了利益减少监测频次、不按规范测样等,以“满足”排污单位的要求等情况。
据了解,有的地方出台了一些措施和制度来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以安徽省为例,制定出台了《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对在本省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每年随机抽取20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2019年1月22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又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要求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并保持覆盖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监测活动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准确、真实、有效。
为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性,各地应围绕虚假认证、买证卖证、不检测出报告、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业突出问题,以查处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为抓手,在管理体系认证、有机产品认证、机动车检验、环境监测等领域组织开展整治行动,保持认证检测市场监管的高压态势。同时,不断强化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检验检测行为。
近日,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土壤[2019] 25号)。该《方案》提出,要求生态环境部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完成及责任落实情况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对承担地下水污染防治职责的有关地方进行督察,确保如期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
《方案》提出,到2020年,要初步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15%左右;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初步监控,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到2025年,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到2035年,力争全国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方案》从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和构建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两个方面入手,明确了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的任务:在2020年年底前,衔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完善地下水监测数据报送制度。2025年年底前,构建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其中,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方案》还要求按照“大网络、大系统、大数据”的建设思路,积极推进数据共享共用,2020年年底前,构建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框架。2025年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建设。
《方案》提出,将陆续公布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并开展修复试点。2019年6月底前,出台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公布办法。2019年年底前,京津冀等区域地方政府要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
水污染防治作为广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领域之一,已正式迎来落地期。日前,《广东省2019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
其中明确目标:2019年,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3.1%以上,劣Ⅴ类比例控制在4.2%以内,为2020年水质优良比例达84.5%、消除劣Ⅴ类断面打下坚实基础。各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持100%达标。各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90%以上。基于此,广东制定了八项重点任务:
全面攻坚劣Ⅴ类断面。全面落实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2018年1号令,以劣Ⅴ类断面治理为重点,统筹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综合治理,抓好源头控制,着力减少各类污染源排放。深入实施挂图作战,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清单管理,相关整治工程力争按计划时限完成。
强化优良水体保护。对未达优良的国考断面加快推进各项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已达优良的国考断面加强污染防治。重点推进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等大江大河重点区域水质保护工作。
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依法依规科学优化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要求完成县级及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工作,依时序依法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
全力消除黑臭水体。坚持“系统治理,有序推进;多元共治,形成合力;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群众满意,成效可靠”的基本原则,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从生活源、工业源、农业源、排水设施隐患等方面着手,加快补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大力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建立河涌管养长效机制。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90%以上。
着力提升生活污染治理效率。强化城镇污水截污纳管建设,着力推进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加强城中村、城郊结合部、老旧小区、工业园区等盲点和薄弱地区配套污水管网及污染支流沿河截污管网建设,推动解决管网未到、污水直排等问题。
采用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弥补部分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能力不足的短板。年底前完成敏感区域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任务。2019年,全省至少新建污水处理设施(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补充)座,粤东西北地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建成。
着力提高工业污染治理和监管水平。强化工业企业达标治理,供水通道和水质未达标的控制单元禁止接受其他区域相关主要水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严禁在控制断面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内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项目。
严格实施排污许可制管理和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严厉打击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全面清理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重点清理整治茅洲河、练江、广佛跨界河流、榕江等流域。集中整治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按要求加强工业集聚区监管,大力推进实施镇村级企业集聚区升级改造。
强化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行区域禁养控制,珠三角地区和茂名、云浮等养殖大市要逐步扩大劣Ⅴ类水体控制单元内的禁养区范围。加快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优先治理直接影响国考断面达标的农村区域,年底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提高至40%以上。
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加快实施《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年)》,继续深入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惠州、中山市国考入海河流年底前消除劣Ⅴ类。加强船舶污染和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按照“查、测、溯、治”原则,全面查清入河排污口,加强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厘清排污责任并分门别类明确管控要求。
6月18日,全国土壤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会议在京召开。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主持会议并讲话。
李干杰强调,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内在要求,是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方面。我们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李干杰充分肯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他说,“土十条”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 土壤污染调查等基础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逐步推进,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机制基本形成,未污染土壤保护得到强化,污染源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序推进,科技研发力度不断加大,政府主导的治理体系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不断夯实,为进一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李干杰指出,按期完成“土十条”相关目标任务时间非常紧迫、任务十分艰巨。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坚持“谁牵头谁负责”原则,抓好任务分工、履行相关职责,扎实推进“土十条”目标任务,坚决打好净土保卫战。要抓重点,聚焦“土十条”明确的重点指标,确保完成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等硬任务。要抓进度,按照2019-2020年工作要点,抓紧推进重点工作任务高水平完成。要抓基础,总结农用地详查经验,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状况调查,优化 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强化土壤污染治理和土壤环境监管技术支撑。要抓示范,积极推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加快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高质量实施。要抓监管,全面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效实施,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要抓责任,深入基层开展常态化指导,加强考核评估,传导压力,督促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要抓规划,积极谋划“十四五”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完善顶层设计,积极谋划相关机制政策研究,实施一批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修复优先行动,确保土壤环境安全。
会上,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黄润秋宣布了新一届全国土壤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名单,通报了“土十条”工作进展情况和近期工作安排。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等部门的全国土壤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办公室成员、联络员出席会议。生态环境部机关有关部门、有关部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